欢迎访问南京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12 18:18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各相关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考评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形成企业考评年度自评意见。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附件1);

2.企业近三年在我省承建的项目清单及项目考评结果(附件2); 

3.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附件3);

4.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附件4)。

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化考评制度。

四、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承揽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五、各建筑施工企业请于8月20日前完成2019年度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形成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六、部分接到抽查通知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请于8月25日前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资料报送至市建委质安处。逾期未提交的,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七、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启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机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

2.企业近三年在我省承建的项目清单及项目考评结果

3.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

4.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联系人:袁金虎   83278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