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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11-03 10:08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为加强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实际,我委起草了《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123日,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件草案有修改意见的,可以在截止时间之前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我

邮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5号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计划处;传真号码:025-83707638;电话号码:025-83278139E-mailnjsjwjt@163.com

附件: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113

附件

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出台目的】为加强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管理,杜绝政绩观偏差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是指在我市境内,由市级财政预算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资金,且由市级部门立项审批的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公园景区、雨水设施、污水设施、河道岸线及水环境治理、公共交通亮化照明、综合管廊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及综合整治项目。

由市级部门立项审批的城建项目包括跨行政区、全局性、枢纽型,或市级财政出资比例超过50%,或市级财政出资额超过一定规模的城建项目其余项目由所在区(园区)负责立项审批,抄送市级审批部门备案。

条【职责分工城建项目实行“市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管理、项目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制度。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建项目综合协调、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协调推进,负责牵头组织城建项目的前期储备、年度计划和城建资金预算编制、项目审批、投资管理,并按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履行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监管职责。

市房产、交通运输、水务、城管、绿化园林、文化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明确的职能,分工负责城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以及工程建设、验收移交、养护管理等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单位直接负责项目具体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招标采购、质量安全、工期进度、投资控制、合同档案等主体责任。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审计、国资等部门按职能履行城建项目监督管理职责。

条【在线监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城建项目各类审批信息和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及时录入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城建项目统一管理平台,涵盖项目储备、计划管理、项目审批、行业监管、目标进度、项目绩效、资金管理等重点环节,实现信息归集共享和全流程管理,构建跨部门信息化协同监管体系。

第五条【基建程序和审批改革】城建项目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规划、土地、环保、水务、建设、人防、消防等报建报批手续,并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规定,不断提高审批质效。

第二章 前期管理

条【项目储备】建立城建项目储备机制。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项目单位按照“分级储备、分类指导、扎口管理”的原则建立全市城建项目储备库,储备库实行常年申报、动态管理。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需符合市区两级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

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城建项目储备库管理,结合建设需要,会同相关单位编制下达年度储备计划,组织项目储备单位深入开展前期研究,确保项目储备质量。

条【工可研究项目储备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高质量开展城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城建项目涉及房屋、土地征收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会同市征收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提前开展征收范围研究,合理控制征收规模,确定征收实施时间,估算征收补偿及相关费用,作为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

条【建设计划】加强城建项目建设计划管理。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市城建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近期建设规划等目标要求,综合协调、平衡衔接城建领域各行业、各区(园区)建设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后由市政府印发。

列入年度市城乡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从储备项目库和储备计划中选取,并按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市城建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计划调度、进度考核、计划调整工作机制。城建计划执行中的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计划确定的目标要求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计划完成。

条【项目审查城建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审查、专家评议、公众参与、中介机构评估等方式相结合的批前审查机制,提高城建项目审查论证水平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应当落实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的要求,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及执行风险等。凡审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对于投资较大、技术复杂、专业交叉或其他有必要的城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可以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前期文件进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评估咨询费用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列入工程总投资。

条【立项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项目成立的法定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开展审批工作,规范审批形式和内容,科学制定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符合条件的城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充分运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和并联审批等方式,优化审批流程。

未规定为前置手续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的需要合理选择办理时序,有关部门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工程选址、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规模、资金政策等方面,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十一条【初设概算】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依据。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核后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调整,并压减投资概算。设计方案优化后的投资概算仍然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市级财政出资额度增加1000万元以上的,应报请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后出现有关规定的情形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城建项目,除技术方案复杂或结构、安全等有特殊要求外,项目单位可以合并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可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造价控制的依据,比照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管理。

十二条【施工图】施工图编制应符合初步设计要求并批准的投资概算内进行限额设计。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和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施工招标、施工安装、材料设备订货、非标设备制作加工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要求。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十三【建设模式】城建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集中建设管理制或代建制的有关规定确定项目单位,并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考核等管理。

第十条【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各项建设管理制度。

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咨询单位提供城建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十五条【招标采购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城建项目,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城建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二)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的工程、货物

(三)立项调整或设计变更后增加的且具备独立设计文件和施工条件的实施内容,但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除外。

项目单位应当合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并控制在投资概算相应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投资数额内。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对不合理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和招标核准事项批后行为等进行有效监管。

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但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招标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城建项目的发包,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条【招标时点城建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开展招标活动。依法必须招标的城建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需要提前招标的,有关招标事项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项目审批部门单独申请。

依法必须招标的城建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完成后才能进行施工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的城建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完成后才能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城建项目的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合同、规范履约行为、严格变更程序、强化违约管理,确保合同订立合法合规、合同履行诚信高效。项目单位在城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缔约行为和履约成效,将作为项目单位考核评价、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十八条【工程监理】属于强制监理范围的城建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任务,并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资金使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建设进度等实施

十九条【开工手续城建项目开工建设应当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其他合法开工手续。未取得合法开工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不得以导改工程、应急配套工程或其他名义变相开工。

第二十条【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落实项目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实行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管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现场应实施标准化管理,严格施工噪音、工地扬尘等环保管控。鼓励推行智慧工地标准化、信息化管理鼓励使用低排放机械设备。

二十一条【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签证,确需发生的按照“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执行。

在批准的投资概算内发生的限额100万元总投资5%两者取低值,下同以上单项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应当在变更实施前向概算审批部门报;在批准的投资概算内发生的其他单项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可以组织审查和批准,并在变更实施前向概算审批部门报告

经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认的签证文件是计量索赔、合同变更和价款结算的依据。项目单位应当会同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签证文件进行严格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签认。项目累计签证金额达到本条前款规定限额时,项目单位应当书面向概算审批部门及时报告。

项目单位不得将设计变更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审批。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投资超出批准的投资概算的,应当按规定履行概算调整手续。

二十二条【概算控制经批复的投资概算是控制城建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符合相关规定情形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严格论证并按程序报概算审批部门核定。核定后的投资概算不超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概算审批部门可以进行投资概算调整审批;核定后的投资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在投资概算调整审批前,应当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意见概算调整超过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二十三【跟踪审计】投资估算超过3000万元城建项目应当实行跟踪审计,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跟踪审计服务机构,对项目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工程管理、投资控制、资金使用等独立开展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并定期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跟踪审计结论将作为工程款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跟踪审计服务机构由项目审批部门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服务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

对于项目审批部门未委托开展跟踪审计的城建项目,项目单位可通过工程监理、委托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等方式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四条【工期管理】项目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城建项目建设工期,复杂特殊工程确定工期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建设工期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拖延工期,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特殊管控要求等原因停工的,施工单位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提出合理的工期补偿。

第二十五条【工程款结算支付】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包承包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新计量计价。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竣工结算,不得以决算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质量保证金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方式替代现金方式缴纳,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项目单位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并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工程进度和合同签订等方面的审核情况,按比例及时做好城建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拨付;区及其他出资主体应当同步同比例做好资金拨付,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区级资金到位情况的审核。

第四章 验收和后期管理

二十六条【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应当在城建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系统性、综合性城建项目及园林绿化等其他特定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开展试运行,时间原则上为一年,有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

二十七条【决算审计城建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全覆盖。概算投资不超过10亿元的城建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决算审计,并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城建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审计结果作为项目资金管理、拨付市级资金尾款和项目资产登记入账的依据。

项目单位应当在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审竣工决算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工程竣工决算编报质效作为项目单位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参与决算审核工作,审核结果作为决算批复的重要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加强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和决算审核结果核查,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作为城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未经批准的限额以上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决算审计不予认可。概算投资超过10亿元的城建项目的决算审计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条【移交管养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谁记账”的原则,城管、交通、园林、水务等专业设施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是城建项目建设形成有形资产的记账主体。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后或在试运行期满、复验合格后的规定时限内,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设施移交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移交验收,对于符合移交条件的设施,应当确定养护单位予以接收,并及时登记入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部门、项目单位在城建项目的方案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工程建设环节应当征求养护主管部门意见。

二十九条【后评价】建立城建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审批部门可以选择投资规模大、建设方案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城建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并加强后评价结果的运用,为改进城建项目管理提供参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三十条【部门监管】项目审批部门和对城建项目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履行对城建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开展对项目的建设程序、投资控制、资金使用、质量工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对区级城建项目开展监督指导

三十一条【资金绩效监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城建资金使用、投资控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管理,并主动接受市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三十二条【审计监督】参与城建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审计部门监督,按照审计工作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根据审计结果自觉落实整改,建立健全项目审计整改检查长效机制,促进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三十三条【项目单位监管项目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合格的报批报建资料,或者存在资金使用不当、项目管理不善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要求其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暂停安排建设项目或拨付建设资金。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若项目单位出现重大设计变更或规模以上签证不报批、合同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决算编报不及时等情形,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关部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扣减其管理费,并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同时抄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

三十四条【中介机构监管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建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将中介机构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并抄送给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社会组织

第六章 附则

三十五条【参照执行江北新区和区级(园区)审批城建项目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六条【配套细则】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针对本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数字解释】本办法所称“超过”“达到”“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

三十八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十九条【文件效力】本办法自20241日起施行。《市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3号)废止。此前我市有关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