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
考核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
现将《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考核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23年12月19日
考核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文明工地)考核、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推荐工作,根据住建部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文明工地考核是指根据《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市政工程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质字〔2023〕121号)的要求,对申报创建市文明工地的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是指根据《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关于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683号)的要求,以标段(工区)为单元,对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推荐是指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683号)的要求,对申报创建省标化星级工地的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结合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市文明工地考核情况,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第五条鼓励符合条件的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积极申报并严格按规定开展市文明工地和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
第六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轨道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市文明工地考核
第七条满足以下条件的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可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申报创建市文明工地,并将创建方案报市轨道站:
(一)车站、区间土建工程,轨道工程,车辆段或停车场工程(房屋建筑、站场);
(二)造价为3000万元以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造价为2000
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为4000万元以上的机电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共同发包工程;单体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控制中心;单体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主变电所。
第八条市轨道站收到创建方案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并可按程序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市文明工地创建考核按照自愿申报、项目自评、考核审查的程序开展。考核审查突出过程性评价,由日常监督评价、现场考核及综合审查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日常监督评价由市轨道站监督人员根据日常监督抽查(巡查)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第十一条现场考核由市轨道站组织考核人员依据《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现场考核表》(附件1)进行打分,取历次现场考核的平均分。考核人员由市轨道站监督人员和从省、市主管部门对外发布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现场考核频次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车站及区间土建工程在围护结构(地基基础)、基坑开挖及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各开展不少于1次;
(二)车辆段/停车场工程(房屋建筑、站场)、控制中心、主变电所工程在施工前期、中期、后期各开展不少于1次;
(三)轨道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现场考核不少于2次。
工期超过2年的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工程进度达到80%~90%时,完成最后一次现场考核。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和创建方案,在施工进度达80%时,开展自查自评,填写《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综合审查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综合审查申请表》),报送至市轨道站。
施工现场同一区域发包给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家施工单位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区域内的其他施工单位提交《综合审查申请表》前还须征得该施工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市轨道站收到各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综合审查申请表》后,按照日常监督评价得分、现场考核得分各占50%的权重,计算得出项目市文明工地评价得分,并填写《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考核统计表》(附件3)。
第十五条市轨道站对于市文明工地评价得分≥85分的项目组织综合审查,重点审查日常监督评价和现场考核是否科学合理,突出重点考核项、加分项以及不予推荐情形的审查。
第十六条依据《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市政工程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质字〔2023〕121号),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市文明工地: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造成人员死亡的;
(二)发生建筑起重机械倾覆、基坑坍塌、火灾、地下管线破坏等生产安全事故,虽无人员死亡,但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现场扬尘污染等文明施工问题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查有责的;
(四)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红黄牌警示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五)在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的;
(六)未有效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七)未按标准建设智慧工地、现场设备长期不能有效运行或施工活动未结束提前拆除现场设备的;
(八)使用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设施的;
(九)未贯彻落实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信息上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推广使用、施工现场场地硬化处理等市建委关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相关规定要求的。
第十七条市轨道站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组织现场考核的项目及考核得分报送至市建委;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分别汇总通过综合审查的市文明工地推荐项目清单,并按程序提交至市建委。
第十八条对于获得市文明工地称号的项目,后续施工时出现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市轨道站将向市建委提出撤销该项目市文明工地称号的申请。
第三章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九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以标段(工区)为单元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均须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市轨道站按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抽查(巡查),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考评。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标段(工区)最后一个(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线路竣工验收前填写《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自评报告》),报送至市轨道站。
第二十一条市轨道站审查《自评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抽查(巡查)情况,对项目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并向项目施工单位发放《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5),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一)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683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每月下旬由项目部组织1次);
2.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
3.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4.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省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施工单位未在项目竣工验收时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
(二)获得市文明工地称号且未发生苏建质安〔2017〕683号文规定的以下情形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良”:
1.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传染病疫情以及治安事件的;
2.发生施工扬尘污染、渣土运输遗撒、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防火、防汛以及周边道路管线防护等方面存在过失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4.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考评结果为“优良”和“不合格”之外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合格”。
第四章 省标化星级工地的推荐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可在申报创建市文明工地的同时,申报创建省标化星级工地。
第二十三条对于申报创建省标化星级工地的项目,市轨道站从被评为市文明工地的项目中按评价得分高低向市建委提交省标化星级工地推荐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参与轨道交通工程市文明工地考核、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省标化星级工地推荐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违反相关要求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原《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考核实施细则》(宁建轨道监字〔2017〕17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现场考核表
2.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综合审查申请表
3.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考核统计表
4.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5.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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