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752/2026-56699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部门文件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6-09-0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建造技术应用的通知 | ||
| 文 号: | 宁建办〔2026〕147号 | 关 键 词: | ;智能;智能建造;应用;施工;技术应用;南京市;推广;施工升降机;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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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办〔2026〕1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拓展工业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等智能建造技术的应用场景,全面提升建设工程项目的智能建造水平,培养现代化建筑产业链,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和《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6〕16号)、《关于推进全省智能建造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建建管〔2024〕151号)、《关于推进江苏省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方案》(苏建建管〔2026〕21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强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应用
(一)工业化技术。引导建设项目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和结构体系,采用适宜的、集成的新型工业化部品部件或成体系的工业化建造技术,重点推广成型钢筋、UHPC预制楼面板、装配化装修、保温结构一体化免拆模板等工业化技术,减少现场湿作业,提升项目建造质量和效率。
(二)信息化管理。助推各级各类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重点推广基于BIM的智能建造综合管理平台的应用,强化勘察设计、施工建造和后期运维等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实现施工现场“人、机、料、法、环、测”等生产要素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要素的数据共享、预警分析和辅助决策,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智能化装备。鼓励建设项目拓展智能装备、建筑施工机器人和智能工具应用场景,重点推广智能塔吊、智能施工升降机、轻型造楼机和3D打印等智能装备,测量放线、抹灰喷涂、墙板安装及地坪施工等建筑机器人应用,提升工程品质,降低建造成本。
二、工作举措
(一)拓展智能建造应用场景。全市新开工房屋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积极采用智能建造技术,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策划、施工图设计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智能建造技术应用要求。鼓励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积极采用智能建造技术,引导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开展智能建造技术应用实践。应用智能建造技术达到相关要求的项目可对预制装配率及“三板”应用比例不作强制要求。
(二)优化智能建造发包管理。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可将智能建造技术应用专项方案在技术标中列专篇作为评分内容;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发包的,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参与过市级及以上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施工单位。
(三)落实智能建造资金保障。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政府投资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时依据《江苏省智能建造消耗量补充定额(试行)》和《南京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服务费用计价参考(设计、施工阶段)》等相关规定编列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所需费用。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设立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相关奖励条款。
(四)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技术服务单位各方主体责任,构建全链条责任闭环体系。建设单位应牵头编制项目智能建造专项技术方案,统筹并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技术应用要求;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阶段积极运用智能建造技术,设计深度满足智能建造需求;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智能建造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审核后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位落实情况实施过程监督;技术服务单位应按合约为工程项目提供智能建造技术应用解决方案和现场数字化信息服务,确保智能建造技术应用落到实处。
(五)开展试点培育工作。适时开展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和试点企业培育,重点引导新型工业化技术、建筑产业互联网、BIM技术应用、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智能施工管理等方面在项目中的应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智能建造先进经验和技术。建立由建设单位牵头,设计、施工、监理及部品生产及技术服务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试点项目创建新范式,有利于智能建造技术在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应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企业及项目申请省级智能建造试点。
(六)创新建筑施工用工模式。在“危、繁、脏、重”施工环节推行人机协同施工作业,加快推动传统建筑施工劳务模式向“建筑机器人+产业工人”新型劳务模式转型发展,推动建筑施工机器人在整平、抹平、喷涂和墙板安装等场景的落地应用,培育一批科技型劳务企业。
(七)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合作。依托产业联盟智能建造技术展示与交流中心,常态化开展技术成果推介转化、行业经验交流对接、专业技能人才培育等重点工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方联动的协同创新机制,引导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搭建合作平台,聚焦智能建造关键技术、新型建造工艺、智能装备研发等方向开展联合攻关,推动科研成果与施工现场、产业应用精准对接,全面提升行业科技创新与实际应用融合水平。
(八)构建智能建造产业生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有效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通过在建设、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等各领域建立高效协作机制,推动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着力培育一批拥有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其引领辐射效应,带动整个产业生态圈实现提质增效,全面夯实产业集群的发展根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过程服务。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为统筹推进全市智能建造技术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在土地供应环节适时向规划资源部门反馈智能建造技术应用要求;在招标文件审查环节对智能建造技术应用相关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把关;在施工图审查环节引导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阶段积极运用智能建造技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参建各方智能建造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在造价管理服务方面适时发布智能建造相关技术应用造价指标,为建设主体编制投资估算和概算提供依据。
(二)开展综合监测。构建智能建造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强化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数字化管理。依据《南京市智能建造项目技术推广应用目录及评分细则》(详见附件),以项目为单元对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水平开展综合监测和评估,对达到相关要求的项目在试点培育、工地差别化管理、项目日常监管和评优推优等方面给予激励,并列入优良记录。
(三)鼓励先行先试。采用智能建造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后,可在安全可控前提下先行先试。应用建筑施工机器人时,操作人员需经生产厂家或代理机构专业培训合格后,允许操作相应建筑施工机器人;应用由特种设备制造资质厂家生产的智能施工升降机办理使用登记时,可不强制要求配备施工升降机司机,使用单位设置维保管理负责人,做好智能施工升降机日常管理和维保;应用配备有完善塔机智能集控系统的无人塔吊设备时,操控塔吊人员应同时持有有效的塔吊司机、信号司索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经智控系统生产厂家或授权供应商培训合格。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及时发布有关政策,通过试点培育、交流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智能建造基本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积极性,营造支持智能建造发展的良好氛围,持续推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附件:1.南京市智能建造项目技术推广应用目录及评分细则(房屋建筑类)
2.南京市智能建造项目技术推广应用目录及评分细则(市政工程类)
3.南京市智能建造项目技术推广应用目录及评分细则(装饰装修类)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9月1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602010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