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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涉企检查频次上限
来源: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6-11 11:13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以下所称频次,为市建委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以企业或者项目为对象计算: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后符合资质标准情况

对同一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后符合资质标准情况

对同一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三、建筑市场行为及工程质量安全

(一)工程项目

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4次。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包含对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查。

(二)勘察设计单位

对同一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

对同一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

对同一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燃气设施运营相关行为

对同一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2次。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家企业的管道、场站、用户设施等的检查算1次检查。

五、城乡建设中介服务相关行为

对同一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次。

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行为

对同一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