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南京市行政执法统一公示平台 > 检查频次上限
以下所称频次,为市建委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以企业或者项目为对象计算: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后符合资质标准情况
对同一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后符合资质标准情况
对同一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三、建筑市场行为及工程质量安全
(一)工程项目
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4次。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包含对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查。
(二)勘察设计单位
对同一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
对同一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
对同一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燃气设施运营相关行为
对同一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2次。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家企业的管道、场站、用户设施等的检查算1次检查。
五、城乡建设中介服务相关行为
对同一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次。
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行为
对同一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