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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建造技术应用的通知
来源: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9-02 18:01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拓展工业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等智能建造技术的应 用场景,全面提升建设工程项目的智能建造水平,培养现代化 建筑产业链,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 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 〔202060号)和《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 通知》(苏政办发〔202616号)、《关于推进全省智能建造 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建建管〔2024151号)、《关于推进 江苏省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方案》(苏建建管〔202621号) 相关要求,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强 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应用

(一)工业化技术。引导建设项目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和结 构体系,采用适宜的、集成的新型工业化部品部件或成体系的 工业化建造技术,重点推广成型钢筋、UHPC预制楼面板、装 配化装修、保温结构一体化免拆模板等工业化技术,减少现场 湿作业,提升项目建造质量和效率。

(二)信息化管理。助推各级各类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重点推广基于BIM的智能建造综合管理平台的应用,强化勘察 设计、施工建造和后期运维等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实现施工现 场人、机、料、法、环、测等生产要素和质量、安全、进度 等管理要素的数据共享、预警分析和辅助决策,提高信息化管 理水平。

(三)智能化装备。鼓励建设项目拓展智能装备、建筑施 工机器人和智能工具应用场景,重点推广智能塔吊、智能施工 升降机、轻型造楼机和3D打印等智能装备,测量放线、抹灰 喷涂、墙板安装及地坪施工等建筑机器人应用,提升工程品 质,降低建造成本。

二、工作举措

(一)拓展智能建造应用场景。全市新开工房屋建筑工程 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政 府投资项目应积极采用智能建造技术,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 项目策划、施工图设计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智能建造技术应用要 求。鼓励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积极采用智能建造技术,引导其他 企业投资项目开展智能建造技术应用实践。应用智能建造技术 达到相关要求的项目可对预制装配率及“三板”应用比例不作 强制要求。

(二)优化智能建造发包管理。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项 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可将智能建造技术应用专项方 案在技术标中列专篇作为评分内容;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发包 的,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参与过市级及以上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 施工单位。

(三)落实智能建造资金保障。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政府 投资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时依 据《江苏省智能建造消耗量补充定额(试行)》和《南京市建 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服务费用计价参考(设计、施工 阶段)》等相关规定编列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所需费用。鼓励建 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设立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相关奖励条 款。

(四)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 工、监理及技术服务单位各方主体责任,构建全链条责任闭环 体系。建设单位应牵头编制项目智能建造专项技术方案,统筹 并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技术应用要求;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 计文件编制阶段积极运用智能建造技术,设计深度满足智能建 造需求;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智能建造专项施 工方案,并经监理审核后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对专项施工方 案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位落实情况实施过程监督;技术服务单 位应按合约为工程项目提供智能建造技术应用解决方案和现场 数字化信息服务,确保智能建造技术应用落到实处。

(五)开展试点培育工作。适时开展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和 试点企业培育,重点引导新型工业化技术、建筑产业互联网、 BIM技术应用、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智能施工管理等方面 在项目中的应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智能建造先进经验和技 术。建立由建设单位牵头,设计、施工、监理及部品生产及技 术服务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试点项目创建新范式,有利于智能建 造技术在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应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 企业及项目申请省级智能建造试点。

(六)创新建筑施工用工模式。在“危、繁、脏、重”施 工环节推行人机协同施工作业,加快推动传统建筑施工劳务模 式向“建筑机器人+产业工人”新型劳务模式转型发展,推动建 筑施工机器人在整平、抹平、喷涂和墙板安装等场景的落地应 用,培育一批科技型劳务企业。

(七)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合作。依托产业联盟智能建造技 术展示与交流中心,常态化开展技术成果推介转化、行业经验 交流对接、专业技能人才培育等重点工作。建立以企业为主 体、多方联动的协同创新机制,引导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校、 科研院所搭建合作平台,聚焦智能建造关键技术、新型建造工 艺、智能装备研发等方向开展联合攻关,推动科研成果与施工 现场、产业应用精准对接,全面提升行业科技创新与实际应用 融合水平。

(八)构建智能建造产业生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 与纽带作用,有效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通过在建设、设 计、施工及技术服务等各领域建立高效协作机制,推动资源共 享与优势互补,着力培育一批拥有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充分 发挥其引领辐射效应,带动整个产业生态圈实现提质增效,全 面夯实产业集群的发展根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过程服务。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增强服务意 识、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为统筹推进全市智能建造 技术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在土地供应环节适时向规划资 源部门反馈智能建造技术应用要求;在招标文件审查环节对智 能建造技术应用相关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把关;在施工图审查环 节引导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阶段积极运用智能建造 技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参建各方智能建造专项施工方案落 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在造价管理服务方面适时发布智能建造 相关技术应用造价指标,为建设主体编制投资估算和概算提供 依据。

(二)开展综合监测。构建智能建造信息服务与监管平 台,强化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数字化管理。依据《南京市智能建 造项目技术推广应用目录及评分细则》(详见附件),以项目 为单元对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智能 建造技术应用水平开展综合监测和评估,对达到相关要求的项 目在试点培育、工地差别化管理、项目日常监管和评优推优等 方面给予激励,并列入优良记录。

(三)鼓励先行先试。采用智能建造新技术、新工艺、新 装备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后,可在安全可控前提下先行先试。 应用建筑施工机器人时,操作人员需经生产厂家或代理机构专 业培训合格后,允许操作相应建筑施工机器人;应用由特种设 备制造资质厂家生产的智能施工升降机办理使用登记时,可不 强制要求配备施工升降机司机,使用单位设置维保管理负责 人,做好智能施工升降机日常管理和维保;应用配备有完善塔 机智能集控系统的无人塔吊设备时,操控塔吊人员应同时持有 有效的塔吊司机、信号司索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经智 控系统生产厂家或授权供应商培训合格。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 用,及时发布有关政策,通过试点培育、交流培训等形式广泛 宣传智能建造基本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调动社会各界参与 积极性,营造支持智能建造发展的良好氛围,持续推进建筑行 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附件:

1.南京市智能建造项目技术推广应用目录及评分细 则(房屋建筑类)

2.南京市智能建造项目技术推广应用目录及评分细 则(市政工程类)

3.南京市智能建造项目技术推广应用目录及评分细 则(装饰装修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