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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结果】关于《南京市医疗建筑特定场所防火加强设计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来源: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12-11 18:00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一、征求意见情况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41112日至20241211日公布《南京市医疗建筑特定场所防火加强设计指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南京市医疗建筑特定场所防火加强设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修改建议,期间共收到9条建议,其中采纳完善5条,采纳修改2条,未采纳2条。

二、相关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1、第4.1条:大型医疗建筑中,餐厅厨房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此条是否含厨房面积?目前常见将厨房餐厅设置于医疗建筑地下室内,因此,此条餐厅的性质建议进一步明确,是否仅包括小型零售轻餐饮?

采纳情况:采纳完善,为控制医疗建筑中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规模,本条对为医疗建筑配套的商铺、餐饮、超市等做了面积限制,本条中的商铺、餐厅主要指医疗建筑中为各类人群服务的小型商业零售店铺,零售型的轻餐饮,不包括为医院内部使用的食堂、餐厅,医院内部的食堂、餐厅包括厨房不受此条面积的约束,但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2、第4.8条的规定,完全排除了单病区护理单元的设计模式,建议改为”宜“;不利于中小型医院或场地紧张情形下的病区设计;病区过大(工字型、回字型、一字型)对通风采光、城市界面也产生一定影响,需因地制宜统筹考虑;

采纳情况:采纳修改,考虑单个护理单元的项目,此条改为宜。

3、第4.9条:垃圾暂存间目前较新的医院均有考虑垃圾被服物流系统,建议补充对垃圾被服物流间门窗洞口的防火要求;

采纳情况:采纳完善。在本指引术语2.8中细化有关于智能化物流传输系统的定义,其范畴包含医疗物资、垃圾、被服等。智能化物流传输系统的防火要求已在本指引5.1.6~5.1.8条中具体明确。

4、第5.1.1 特定场所区域建议补充药房的要求;

采纳情况:未采纳。本指引5.5条已有关于药房、药品库房等的防火分隔设计要求。

5、建议补充药房窗口的要求,目前许多医院取药房既是库房,但又有通长窗口,建议补充明确对取药窗口的防火措施要求,建议在第5.5章节中明确;

采纳情况:采纳完善。对于药品库房与取药窗口组合设置的情况下,增加5.5.9条取药窗口的防火措施。

6、5.3.2条:未说明手术部在高层建筑内部还是多层建筑内部,依据建规GB50016-20142018)病房仅在高层建筑二层以上设置避难间及火通规GB550377.4.8条第2款;因此不建议在多层建筑内强调避难间概念,概念上亦容易混淆。如考虑加强多层建筑内手术区安全,建议规避避难间表述。

采纳情况:未采纳,经过调研,手术部的患者均为无行动自理能力的,火灾时的疏散和转运非常困难。因此应尽可能在手术部设置满足手术部全运行情况下的避难空间,保证全部患者的避难。本次指引对于多层建筑内二层以上手术部的避难做了加强。

7、避难间图示中有内开(图示621)有外开(图示1920),是否有要求。建议统一。

采纳情况:采纳完善。避难间的门扇均外开。

8、第5.6.25.6.3条大型医疗设备屏蔽门、防护门窗是否能满足乙级防火要求存疑?

采纳情况:采纳修改。防护门窗改为“宜”满足乙级防火门窗的耐火极限,当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并设置手动开启装置时,可作为疏散门使用。

9、第5.7.1条是否能明确指定位置,实验室内部某区域还是独立危废库单体建筑?

采纳情况:采纳完善。明确应设置在单独建造的独立库房内,当设置在建筑物内部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相关征集:关于《南京市医疗建筑特定场所防火加强设计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