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档案管理,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档案工作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南京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本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档案管理机构,
配备档案管理人员,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集中统一地管理本单位全部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各项工作的利用。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及其职责
第五条成立以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为组长,以综合档案室为核心,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专(兼)职档案员为成员的档案管理网络体系。
第六条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统一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归档和开发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积极主动地为各项工作服务;
(三)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对各部门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指导;
(四)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五)参与直属产权变动单位的档案的处置工作;
(六)完成与档案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直属单位的档案人员要负责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统一保管本单位的档案。档案员应遵循以下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和上级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等,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做好本职工作。
(二)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及档案各项管理制度,做好文字、声像、图片等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三)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档案、资料的保密、保管、借阅等制度,维护档案的安全与完善。
(四)积极开展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及档案资料,充分发挥档案在机关工作中的作用。
(五)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案卷质量符合标准。
(六)对基层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八条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工作列入各部门工作计划、职责范围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各部门在承担重大活动的同时,要明确具体人员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活动结束后,及时交档案室整理、归档。
第十条因公外出学习、考察或参加会议的相关材料,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对本单位工作有利的,应及时交档案室归档。
第十一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要求编制《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凡是反映本机构工作活动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图片、录音、录像带等,均应归档。
1、各处室要按照归档范围,将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根据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有机联系,科学整理;
2、声像档案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照片档案应将照片和底盘分别整理归档。
3、审计档案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归档。
4、已撤销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整理的要求,自机构撤销后,向档案室移交。
按不同载体分:
1、存储电子文件的光盘、磁盘、磁带;
2、录音带、录像带;
3、照片
4、实物
5、其它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遵循“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管理与利用”的原则,依据本单位管理职能,结合档案内容及形成特点,对档案进行科学的分类与编号。
第十三条编制档案归档文件目录,特殊载体档案目录等必要的检索工具。
第十四条配备符合需要的档案库房和档案橱柜、档案装具等设施,并具有“八防”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对超过档案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移交。
第十六条按年度对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统计内容包括档案数量、门类、保管情况及提供利用等方面。
第十七条档案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规定,遵循以下档案保密制度: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遵守国家的保密纪律,维护档案的安全与完善。
(二)凡上级和本机关涉密的文件、档案材料和暂不公开的文字材料、表册、照片、录像带和录音带等,都在保密之内。
(三)档案室是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房,查阅档案由档案工作人员进库,阅档者应在阅档室等候。
(四)档案工作人员要严守秘密,做到档案内容不外传,不泄密,案卷资料不得带出办公室。
(五)严格档案的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调用、保管、借阅工作。
(六)档案的移交或经鉴定要销毁,一定要登记造册,签章手续完备,严防失泄事件发生。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纳入本单位信息化管理系统,要适应单位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第十九条各部门专(兼)职档案人员变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应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在移交目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单位人员调离时,须将个人手中的档案资料交部负责人或交档案室后方可调离。
第五章档案的调阅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档案的利用是档案管理的根本目的。档案工作应树立以利用为中心的思想。
第二十二条 档案人员要了解熟悉掌握收藏档案的内容、成份,积极主动提供档案,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调卷迅速准确。做好档案的借阅工作,档案人员和档案利用者都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本单位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需办理登记手续,所属基层单位和外单位借阅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借阅重要文件和档案,须经办公室领导同意。
(二)借阅档案者不得在文件上圈划,涂改或增删内容,如需复印文件,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复印,摘录的材料交由档案工作人员核对、登记注明件号。
(三)一般只限在档案室查阅文件,需将档案借出档案室,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借阅部门要妥加保管,不得污损,转借他人,严防泄、失密事故发生。用后立即归还,如将借出本机关,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限期归还。
(四)调阅档案者有责任向档案室工作人员提供利用情况,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归还档案时,应详细检查、点交清楚,并办理注销手续。
(五)不得随意进入库房,严禁在档案室内吸烟。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研究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将个人所保存的珍贵档案捐献给单位的;
(四)为保护档案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做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按规定对其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 不按规定时间归档和移交档案的;
(二) 档案专(兼)职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
(四) 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 利用档案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档案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