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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委电子档案利用制度
来源: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9-21 11:03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一、本单位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利用电子档案资料,需填写《查阅电子档案登记簿》。

  二、所属基层单位和外单位利用电子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重要电子档案需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重要(涉密)电子档案一般不给查阅,确因工作需要时,应当经过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签字批准。

  三、归档电子文件的封存载体不外借。 未经审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擅自复制电子档案。

  四、利用电子文件应当使用拷贝件。

  五、具有保密要求的电子文件采用互联网方式利用时,应当遵守国家或部门有关保密的规定,有稳妥的安全保密措施。

  六、查阅者查阅档案后,需认真填写《电子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七、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电子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每季度统计一次档案利用情况。

  八、利用电子文件不得超出权限规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