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声像档案的管理,确保声像档案的完整、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声像档案是指本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以感光、磁性等材料为载体,以声音、影像为主要反映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归档范围
(一) 上级领导人、社会著名人物到本单位视察、指导检查工作或参与本单位重要活动的声像材料;
(二) 本单位重要外事活动的声像材料;
(三) 本单位组织或参加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的声像材料;
(四) 宣传介绍本单位的专题声像材料;
(五) 本单位不同时期建设及发展情况的声像材料;
(六) 新闻媒体有关本单位报道的声像材料;
(七) 获得的奖状、奖旗、奖杯、证书等荣誉的声像材料;
(八)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第四条 归档要求
(一) 声像材料形成部门负责归档声像材料的收集、鉴定、整理和移交工作;
(二) 归档的声像材料应进行价值鉴定,确认有保存价值的方可归档;
(三) 归档声像材料应齐全、完整,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或据为己有。凡不及时归档的,档案部门不予其在购置、复制摄录材料的有关凭证上签字,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四) 归档的照片、图片、文字说明三者应齐全;
(五) 归档的录音、录像材料应当声音清晰、画面清楚,禁止使用劣质录音、录像材料作载体。
第五条 声像材料采取随时归档的办法,于形成后一个月内,由摄录者整理并编写文字说明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六条 声像材料的整理
(一)照片的整理
1.照片档案的分类按《档案分类编号方案》规定执行;
2.将已分入相应类别的照片按问题结合时间顺序排列;
3.把反映同一事物的一组照片,根据其重要程度结合时间顺序排列;
4.照片的存放采用市档案局统一的专用照片档案装具;
5.大张照片应按问题与其它照片统一组卷,单独存放,并在卷内目录的备注中注明其存放位置,大张照片可采用卷式筒装的方法单独保存,筒内照片应进行有序排列,并在统一的位置填写装具号、序号及档号;
6.说明一般以照片的自然张为单元编写,一组联系密切的照片应加总说明。已加总说明的照片,可分别在相关照片处编写简要的分说明;
7.说明的主要内容为:照片号、底片号、文字说明、参见号、摄影者、拍摄时间:
(1)照片号:归档照片的顺序号。
(2)底片号:底片的编号。
(3)文字说明:概括反映照片的事由、时间、地点、人物等要素。
(4)参见号:与本张(组)照片有联系的其它档案的档号。
8.照片档案卷内目录的填写,以照片的自然张或有关说明的一组照片为单元进行。
(二)底片的整理
1.底片按时间顺序组卷、排列;
2.底片只编写一个流水号;
3.底片号应用铁笔横排刻写在每张底片乳剂面右上方;
4.底片应放在底片袋内保管,并在底片袋右下方编写底片号后,按顺序将底片插入底片册;
5.大张底片应采用袋装或盒装方式存放,并在装具明显位置填写底片号。
(三)录音、录像材料的整理
1.录音、录像材料按载体形式分类;
2.在同一载体形式内以盘为单位按时间顺序进行排序;
3.录音、录像材料装具的封面,应张贴检索标签,标明档号、记录内容(题名)、有关人员姓名、录制日期、格式、密级、软硬件环境等;
4.录音、录像档案在其最低一级分类类目内按排列顺序分别编写序号;
5.录音、录像档案的题名应概括反映保管单位内容的基本主题。
第七条 声像档案的编目
声像档案案卷目录,格式见《档案装具与用表格式》。
第八条 声像档案的保管
(一) 声像档案由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二) 声像档案应专库或专柜保管;
(三) 存放声像档案的适宜温度为14℃—24℃,相对湿度为40%—60%;存放底片的适宜温度为13℃—15℃,相对湿度为35%—45%;库房内昼夜温度变化不大于±3℃,湿度变化不大于±5%。存放磁带、磁盘档案的须避开30奥斯特以上的磁场;
(四) 接触底片时,应戴洁净的手套操作,防止汗渍污染底片;
(五) 声像档案应定期检查,经多次使用和已污损的声像档案要及时修整、复制,对长期保存且不常用的磁带、每年重绕一次,或刻录光盘多套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