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差别化管理工地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建质字〔2025〕84号
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各工程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升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精细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地差别化管理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和文明施工管控措施的促进激励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差别化管理工地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管理工地条件
确认为差别化管理工地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除应符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建设工程工地实施差别化管理的通知》(宁政传〔2019〕11号)规定的差别化管理工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已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按要求完成智慧工地建设,取得智慧工地监管平台接入确认单,无明显迟建、缓建情况;扬尘监测设备数量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要求,每个工程车辆出入口均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和车辆未冲洗抓拍设备;智慧工地视频监控和监测设备持续有效运行,无多次离线、长时间离线或缺失、损坏情况,无大量告警信息或告警处理不及时等情况;
(三)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通知》(宁污防攻坚指办〔2023〕39号)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十达标”措施;
(四)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
(五)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差别化管理工地审核确认
(一)申报审核。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园区)建设部门提交《房屋市政工程差别化管理工地申请表》(附件1)。区(园区)建设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会同区(园区)生态环境、城管部门赴项目现场检查,结合部门职责和日常监管情况,严格审核项目是否满足差别化管理工地条件。
(二)公告发布。各区(园区)建设部门要定期汇总建设、生态环境、城管部门差别化管理工地审核情况,每月10日、25日前(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将审核通过项目的《房屋市政工程差别化管理工地申请表》报送市建委。市建委对各区(园区)的审核通过项目名单进行汇总抽查,发现审核把关不严的情况予以纠正,汇总确认结果在市建委官网进行公告,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城管局、公安交管局。
三、差别化管理工地动态管理
(一)各区(园区)建设部门应会同区(园区)生态环境、城管部门做好差别化管理工地的动态管理,发现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在1周内向市建委提出差别化管理工地撤销意见,报送《房屋市政工程差别化管理工地撤销申请表》(附件2):
1.建设、生态环境或城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差别化管理工地条件,情形严重或未按要求整改的;
2.因扬尘污染、文明施工、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问题被市级及以上建设、生态环境、城管部门通报或督办,情形严重或未按要求整改的;
3.被列入市级扬尘污染防治“十达标”问题突出工地名单,情形严重或未按要求整改的;
4.因扬尘污染、文明施工、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问题被媒体曝光或引发群访群诉,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未经报备,智慧工地视频监控或监测设备多次离线(3个月内离线10次及以上)或长时间离线(单次离线达到72小时或3个月内累计离线120小时及以上)的;
6.故意切断智慧工地视频监控或监测设备数据连接或故意篡改监测数据的。
(二)市生态环境局、城管局或市级工程监督机构在工作中发现差别化管理工地出现上述情形或不满足条件要求的,可向市建委提出撤销意见,经核实后予以撤销。
(三)市建委在官网上公告撤销差别化管理工地资格的项目名单,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城管局、公安交管局。撤消差别化管理工地资格的项目自公告之日起不再享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建设工程工地实施差别化管理的通知》(宁政传〔2019〕11号)规定的相关政策支持,且4个月内不得再次确认为差别化管理工地。
四、工作要求
(一)工程参建单位要切实履行扬尘污染防治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主体责任,高标准、常态化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十达标”管理要求,加强智慧工地建设与管理,安排专人收集反馈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及监测设备的告警信息,及时核实处理现场管控存在的问题,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施工现场精细化管理。
(二)各区(园区)建设部门要牵头组织做好差别化管理工地的审核和动态管理,运用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加强视频检查、随机抽查,严格落实条件审核、违规情形核实,综合运用好动态管理手段,促进在建工程项目强化文明施工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差别化管理工地要坚决予以撤销。
(三)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差别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建质字〔2019〕6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附件.doc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4月28日
(联系人:雷斌 电话:8375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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