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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停止使用
来源: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12-09 16:27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建设消防验收备案是保障建筑物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要“防火墙”。若建设工程在抽查不合格后仍未停止使用,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引发难以挽回的后果。今天,城建君通过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带大家读懂背后的法律底线与安全红线。

一、案件回顾

建设单位甲公司启动一酒店装修项目,装修面积约5800平方米。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项目属于其他建设工程,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备案抽查。甲公司向市建委提交了消防备案申请。经现场评定,市建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抽查结论为不合格,要求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备案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处罚结束后,市建委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该项目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但未停止使用。

二、查办结果

甲公司经依法抽查消防备案不合格未停止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甲公司作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使用。

该公司对违法行为和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及时缴纳罚款,后在市建委指导下完成了消防隐患的整改销项,实现合法经营。

三、法律课堂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如何界定?

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由于甲公司建设的酒店改造项目建筑面积为5800平方米,未达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的标准,其项目属于其他建设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甲公司经依法抽查不合格,应当停止使用。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五、结束语

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未停止使用的行为,既违背法律,也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推动消防备案抽查制度的全面落实,能够为社会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只有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工作,才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共同守护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