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并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职责,是担任中大型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基本前提。如若违反这一规定,相关主体将难逃法律责任。今天,城建君就结合真实案例,为大家解读其中的法律要点。
一、案件回顾
2025年7月8日,市建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围护结构专业分包合同,但甲公司项目负责人耿某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同年8月12日,对此事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耿某的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查办结果
经核查,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耿某的行为属于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中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市建委依法分别对甲公司和耿某给予行政处罚,双方对处罚决定均无异议,并按时缴纳了罚款。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案涉工程规模的认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房屋建筑工程规模标准中规定基坑深度8m以上的围护结构工程属于大型项目。案涉工程基坑深度最深处达14.7米,属于大型项目,因此应当由注册建造师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
关于资格缺失的认定
项目负责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需注册建造师资格的管理职责,即案涉项目负责人是否为施工现场组织人、质量安全控制人是案件办理的要旨之一。根据案涉项目现场日常安全检查表、周施工生产例会会议纪要等证据材料,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耿某为现场项目负责人,行使了实际管理权。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旨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具备实务经验,确保其具备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等核心能力,从源头降低工程事故风险。市建委首次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体现出主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坚定态度,促使建筑行业单位和个人树立诚信观念,规范落实管理职责。
四、法条链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和离岗,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
(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
(三)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进行检验,并如实填写书面记录,由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填写验收记录并由专人签字;
(五)及时、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
(二)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者离岗的;
(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验收合格后,未及时填写验收记录并由专人签字的;
(四)未及时、同步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结束语
注册建造师是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承担重要职责。市建委将会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持续强化行政执法检查,严格核查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督促依法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以确保具备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能力与综合素质,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遏制工程事故发生,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