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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从源头抓好车辆超载监管
来源: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6-30 17:40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货运车辆承担着重要的材料运输任务,其运行安全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车辆装载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和社会义务。

今天,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为大家详细说明。

一、案件回顾

202510月,本机关接政风热线报道反映,对A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情况进行核查。现场核查调取两辆搅拌车对应的发货小票及生产记录,显示911日车牌号苏AV78xx装载10方混凝土、912日车牌号苏A0A5xx装载12方混凝土出厂。经查,苏AV78xx车身标注装载7.88方、苏A0A5xx车身标注装载7.86方。

本机关对A公司未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认定,A公司安排的混凝土搅拌车实际装载的混凝土超过限载规定,在出厂时未按照规定装载配载、未如实计重货物。

二、查办结果

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有重型货物装载配载作业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贸易市场,以及港口、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和建筑工地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承运车辆核定载质量,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货运运单。”的规定。

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建委对A公司依法实施行政处罚,A公司对此无异议,按时缴纳了罚款。

三、法律分析

(一)违法行为定性:源头装载配载违法而非道路行驶违法

本案核心违法行为并非传统的货运车辆道路行驶超限超载,而是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法装载配载。

涉案A公司所属两辆混凝土搅拌车车身核定装载方量分别为7.88方、7.86方,但实际出厂装载方量达10方、12方,实际装载量远超车辆核定载重标准。同时,企业在车辆出厂环节未严格落实计重核验、如实登记的法定义务,违规超额配载货物。其行为契合《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属于源头单位未按规定装载配载、未如实计重开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区别于车辆上路后的动态超限超载。

(二)责任主体界定:混凝土生产企业为源头安全第一责任主体

根据《江苏省公路条例》规定,建筑工地、货物生产企业属于法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依法承担车辆装载配载安全主体责任。

混凝土搅拌车的装载、配载、计重、开票全流程由生产企业把控,车辆出厂前的载重管控义务归属于企业,而非单纯的车辆驾驶人或运输人员。本案中,A公司作为混凝土生产、装载、发货主体,具备完整的装载管控权限,却未建立规范的装载配载管理制度,放任车辆超额装载出厂,未履行法定的核验、计重、登记义务,是本次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四、法条链接

《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有重型货物装载配载作业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贸易市场,以及港口、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和建筑工地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承运车辆核定载质量,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货运运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未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