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石。在某项目投标中,一企业因伪造监理人员学历证书、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被依法查处。该案警示所有市场主体:投标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任何造假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
一、案件回顾
2025年,南京市某改造工程监理项目投标中,某监理公司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复核投标文件时发现该公司投标使用的监理人员刘某所持A大学毕业证书信息异常,随即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议,并将线索移交行政监督部门。经行政监督部门向高校函证确认,该证书系伪造,且是投标公司用于证明主要技术人员刘某资格的核心材料。
二、查办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其行为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行政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三、案例启示
投标文件中的核心资格材料是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履约能力、人员水平的重要依据,真实性是投标活动的底线。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职称等各类材料真实有效,不得通过伪造、篡改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中标。任何试图通过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格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会损害投标人自身信誉,影响长远发展。
四、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