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提高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文件要求,我中心制定了《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信息采集工作细则》,经报市建委同意,现予以印发和执行。
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广中心
2025年7月28日
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信息采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以下简称“再生产品”)推广应用,规范再生产品信息采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产品信息采集工作。再生产品信息采集范围和种类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实施。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市推广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再生产品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集范围
第四条申请信息采集的再生产品种类应为再生粗骨料、再生细骨料、道路用无机结合料、再生砖、再生混凝土等,具体种类详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种类和掺量要求》(附件1)。其中:
1.再生粗骨料、再生细骨料
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通过一定处置程序生产的再生材料。
2.道路用无机结合料、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再生砂浆、再生砖以及轻质隔墙条板指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的粗骨料、细骨料为原料制成的再生产品;流态固化土。
3.冗余土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直接利用,不纳入本细则信息采集。
第五条申请信息采集的再生产品生产原料中再生材料掺量应不低于一定比例,具体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种类和掺量要求》(附件1)。
第六条再生产品(材料)质量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导则)要求。
第七条再生产品信息采集申报主体为再生产品生产企业。
第三章 信息采集程序
第八条再生产品生产企业应向市推广中心主动申请和提交材料,市推广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信息采集,在“南京绿色建筑网”(http://www.njlsjzw.com/)定期更新发布产品信息采集目录。
第九条办理再生产品信息采集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附件2,原件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再生混凝土、流态固化土生产企业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配合比检测报告,其他企业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建筑垃圾掺量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产品使用再生材料的证明文件(采购再生材料的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采购合同中若原料提供方为外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需提供由当地相关主管部门能证明该企业为合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相关材料。);
(六)再生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相关资质要求证明,其他企业提供环保相关审批手续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告知承诺书(附件3,原件加盖公章)。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十条市推广中心可根据政策要求和行业标准变化情况,调整信息采集申报材料清单。
第十一条已纳入信息采集的再生产品生产企业应半年上报一次近6个月的再生材料交货证明材料(如单据等)和新补采购合同。如未及时上报或上报材料不合格,将取消该企业产品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再生产品生产企业申报信息采集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且该企业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信息采集。
(一)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信息采集的;
(二)在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日的前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不予信息采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已纳入信息采集目录内的再生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信息采集,且该企业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信息采集。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息采集的;
(二)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承诺内容或隐瞒重大事实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取消信息采集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推广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实施方案》一致。
市推广中心地址:秦淮区虎踞南路30号金墙大厦A座407;
邮编:210001;联系人:陆伟;联系电话:025-86550601。